注释: [1]对于我国宪法劳动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
社会世界是由人的交互行为和意义交流所构成的世界。然而,施米特认为,主权,尤其是作为一种制宪权的存在,是不可能消解的,因为现代宪法不过是国家存在状态的形式表达,而国家又不过是人民集体政治意识的制度化表达,没有这种政治存在本身,就不可能有国家及其法律体系。
而成文的法(也就是市民法),则是主权者的意志,根据契约,它也不能被商谈。最后,多数人中的个体,他对于多数决的内容也可能会在以后发生不满。民主正当性也就是作为人民主权的根本意志的运用被承认。[xix] (二)主权者观念的诞生 霍布斯指出,立约行为以及立约之后有相当多的自然准则在指引着这些行为,如导致立约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在立约之后还有诸如第三原则契约要被执行/违约是不正义的行为(正义)及其他诸原则如平等温和怜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xl]由此,他既不是停留在价值与观念层面来理解宪法,也不是仅仅注重宪法的实证性层面。
[iv]那么,我们如何在制宪活动之外寻找它被设定的效力的根据? 进一步说,制宪还面临着稳定性难题,也就是说制宪的效力并不可能如自然法则一般,永恒和不可变。因此,制宪全部的问题意识就在于,由于这种分离,制宪的效力不遵循自然法则,无法在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经验—因果分析框架里来寻找其根据,不能通过归纳人类历史上历次真实的制宪活动的起因造成来回答其效力来源。从逻辑结构看,该条 3 款之间是递进关系:第 1 款是统揽,第 2 款是第 1 款的具体化,第 3款又是第 2 款的具体化。
(4) 有关检察权性质的讨论,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权。因此,建国初期由于受苏联检察制度的深刻影响,参照苏联的做法,我国 1954 年宪法未有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然而,诉前程序在发挥其既有功能的同时亦显露出现实困境:如何确保法律监督的规范化和监督刚性?如何促使行政机关心悦诚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进而提升监督实效?笔者以为,可从建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机制入手,在办案主体的独立性、法律监督的专业化、引入听证程序、夯实检察建议等方面合力提升诉前程序法律监督的公信力和认同度。不仅如此,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均通过专章规定将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纳入诉讼监督的范围,昭示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已由传统的刑事领域扩展到民事和行政领域,尤其是公益诉讼监督本无涉刑事,也无刑事公益诉讼一说,超越了彭真所作《说明》中将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这是检察制度因应时代变迁作出的重大调整,客观上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涵。
(30) 参见苗生明:《新时代检察权的定位、特征与发展趋向》,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 6 期,第 232 页。党的监督主要是政治方向上的监督,随着2018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通过党的领导和监督,确保国家政权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不变。
2021 年 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强调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和行政公益诉讼。(33) 定位与定性不应混同,定位指的是把事物放在适当的地位并作出某种评价,定性泛指确定事物的性质。最后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34) 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对检察院独特宪法地位的界定,可参见韩大元:《宪法文本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载《法学》2007 年第 9 期,第 115 页。
即要建设法治国家,必然要求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尽管《宪法》第 62 条第 2 项、第 67 条第 1 项只赋予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并未明确检察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在《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有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必然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但此处的监督仅仅是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是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此时仍未见检察机关地位的一般化表述。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载《法学》1999 年第 10 期,第 5 页。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领域,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切实纠正了有案不立、有罪未究、越权管辖、超期羁押、脱管漏管等问题,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2) 作为党的历史上首次专门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发布的全国性文件,它既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定位的有力彰显,也是新时代丰富发展法律监督内涵的重要制度安排。
《说明》主要包括三个内容。《宪法》在总纲第 2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47) 前注 (13),《彭真文选》(一九四一 — 一九九O年),第 378 页。申言之,我国现行宪制下已经构建起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审计监督五大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大家一致认为,在事关检察机关性质这样的根本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拨乱反正,重新肯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检察院组织法》第 20 条给了些许线索,该条列举了检察机关的具体职权,包括刑事侦查(自侦)、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对诉讼活动、生效裁判的执行、监所执法活动等实行法律监督,尤其最后三项专门使用了法律监督语词,即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和监所监督。
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中,应当尤其重视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的维护。从宪法相关法上看,《检察院组织法》第 2 条第 1 款是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表述,第 2 款则进一步对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目的作了阐述,其中包含犯罪追诉、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利保障、公益维护以及法律实施保障、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维护和社会主义事业保障。
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直属机构可制定部门规章。(3) 贾宇:《以赶考姿态打造法律监督示范省》,载《学习时报》2021 年 9 月 8 日,第 6 版。
法律监督机关的历史演进表明:法律监督机关之法律监督,其范围已由传统的刑事领域延展至民事和行政领域。第 64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审判机关的生效行政裁判实行法律监督。
审计监督主要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该条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检察权,即一般检察权,也谓之一般监督(5)。(72) 参见前注(64),张军文。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3)。
其次,如何理解作为《宪法》第 134 条核心组件的法律监督?这仍需基于体系思维从宪法整体条文中去考察,《宪法》第 67 条即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和对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包括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来,检察机关应着眼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法治引领,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指引和规范运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一。
(55) 质言之,只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才能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进而巩固国家政权。《检察院组织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基于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同时参考三大诉讼法对诉讼监督的具体规定,我们可将法律监督的内容进一步确定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所监督、公益诉讼监督等。有地方甚至提出打造法律监督示范省(3)。
关于该项制度的创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为理解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提供了新的场景。(40)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 2020 年版,第 403 页。(74)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 年 11 月 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 次全体会议通过。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样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周新:《论检察权的新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 年第 8 期,第 64 页。
六、结 语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深植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体制,契合我国的宪制秩序。(22) 这种独立于行政诉讼监督的行政检察监督的兴起,主要在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驱动。
(69) 前注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适时解决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重刑事监督轻民行监督的难题,从而更加凸显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性质(24)。